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
院纪委文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苏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规定》(苏纪办发[2019]28号)《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清单》(南特师委[2019]5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再监督机制。理清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监督事项备案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关系,转变监督方式。备案单位对其业务工作负有自我监管职责,应切实承担起监督事项的主体责任;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参与备案单位的具体业务监督工作,只负责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以及备案单位的业务自我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对反映备案单位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督察。对确已违纪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人事招聘、职称评定等事项;
(三)考试及招生录取、评选评优等事项;
(四)经费预算、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创收经费管理等事项;
(五)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情况、后勤基建工程有关事项;
(六)重大舆情、突发事件;
(七)其他需要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事项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等;
(二)办理情况:决策情况(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推进情况(事项推进的程序与步骤等);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可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 备案具体要求:
备案单位是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 对监督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依照备案内容及时报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表》(见附件),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收到备案材料后,由负责人签署监督意见,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条 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对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指派专人参与需要监督的事项。派出的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意见与备案单位进行沟通。对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备案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经核实有应备案而未按要求备案的事项,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对备案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因未按规定备案而发生不廉洁事件,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对备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处应建立和完善监督事项报备档案,统筹做好各单位备案事项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备案事项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表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附件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备案表
备案部门 | 联系人 及电话 | ||
备案事项 | |||
实施时间 | 地点 | ||
备案部门 办理情况 | |||
监督检查处 签收人 | 签收 时间 | ||
监督检查处 监督意见 | |||
附件材料 (可另附页) |
备注:对于招生考试、招投标、评审评比、人才招聘等需要加强过程监督的重要事项,备案单位应在事项进行前至少3天,将《备案表》报送监督检查处,联系人:黄慧娟,联系电话:89668016;其它事项可于工作完成后一周内报送《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