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孙家文发布时间:2019-01-02浏览次数:457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委文件

南特委纪[2019]2号.doc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国共产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九年元月二日

 


中国共产党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全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 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校纪委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纪律检察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议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学院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五条 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可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1-2天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并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审议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重要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校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研究决定学校纪检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审定对校内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

(七)研究廉洁从政、从教、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拟定开展警示教育方案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课题的项目指南。

(八)听取信访举报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听取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的汇报,讨论、研究对违规党员的处理,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审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事项。

(九)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纪委委员提议由全委会讨论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为会议议题。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负责议题的人员应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全委会可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讨论事项内容进行表决。表决时,各位委员应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有关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由纪委书记签发后发布,并及时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实施。明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反映,在决定、决议没有被改变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九条 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条参加全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所有参阅资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即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